关于做好2017至2018学年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南教发〔2017〕77号
各镇(区)中心学校、中小学,县直相关学校:
根据《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鄂财教规〔2017〕6号),为做好我县2017至2018学年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以下简称“一补”)发放工作,确保“一补”发放公开、公平、公正,做到“资助对象、工作程序、资金发放”三精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一补”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寄宿学生和所有特殊教育学生。
在评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以下学生优先评定:
1、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家庭子女;
2、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家庭子女;
3、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5、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家庭子女;
6、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子女;
7、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子女。
二、补助标准
小学生4元/天,初中生、特殊教育学生5元/天。每学期在校时间按125天计算,小学生每生每学期补助500元,初中生、特殊教育学生每生每学期补助625元。
三、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宣传政策(11月28日—12月3日)。各学校通过校园广播、网站、公告栏、致学生家长一封信及召开家长会等有效途径,对“一补”政策(包括补助对象条件、补助标准、申请及评审程序等)进行广泛宣传,让每名学生和家长都知晓“一补”政策相关内容,同时留存宣传相关影像资料。
(二)受理申请(12月4日—7日)。各学校组织家庭经济困难的在籍在校寄宿学生填写《湖北省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学生及其家长(或监护人)户口簿身份信息页复印件(能显示出学生与监护人的关系)、农村商业银行存折账户名及账号信息页复印件、反映其家庭经济困难的有效证件(低保证、残疾证等)原件及复印件或所在村委会(社区)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
(三)组织评审(12月8日—10日)。各校成立由学生家庭所在村委会(社区)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班主任代表、教师代表和校委会成员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严格按照补助对象条件和具体评审办法,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集中进行审核评定,确定拟资助学生名单。服务区域覆盖较多村组的学校,可以根据各村组经济发展情况划片组织开展评审。
(四)公示名单(12月11日—17日)。各学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经全体评审小组成员签名确认)在校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学生身份证号码及家长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隐私信息不予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同时,应公布学校咨询电话及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举报电话(0710-5235503),并留存公示影像资料。
(五)汇总上报(12月18日—21日)。公示无异议后,各校组织受助学生(或监护人)及各班班主任在《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实际发放表》(附件3)上签字确认,不得代签。各校在12月20日前将经受助学生(或监护人)、班主任及填报人、校长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实际发放表》(一式二份)报送至所在镇(区)中心学校,由中心学校于12月21日前集中报送至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各镇(区)中心学校根据各校“一补”实际发放情况,汇总上报《各镇(区)2017至2018学年“一补”发放人数统计表》(附件6)及各校《实际发放表》电子文档。
(六)发放资金(12月22日—28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全县“一补”发放名册上报至县财政局,办理“一补”资金划拨手续,并通过县农村商业银行将补助金直达受助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各校通知学生及家长(或监护人)查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学校校长是本校“一补”实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相关政策、程序和时间要求,迅速开展好此项工作,确保学生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确保补助金发放到符合政策条件的学生手中。各学校都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一补”发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各镇(区)中心学校要加强对辖区内各中小学在“一补”发放工作中的检查和指导。
(二)加强政策学习及信息公开工作。各学校校长在带头学习“一补”政策基础上,要组织全体教职员工,尤其是学校资助工作人员、各班班主任,进一步学习“一补”政策内容和工作要求,强化责任意识、规矩意识和服务意识。要做好补助对象条件、补助标准、评审程序、拟资助学生名单等相关信息的公开工作,主动接受广大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三)严格按要求组织开展评审。各学校要按文件要求成立评审小组,制定本校具体评审办法,在评审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应助尽助”,要加强受助学生的资格审查,坚决杜绝把明显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纳入资助范围,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受助。本学期评审确定的受助学生原则上在2018年春季学期不再变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重新组织开展评审,并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书面报告。
(四)做好“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录入工作。各地各校要选配品质优秀、能力突出、年富力强的同志负责信息系统操作工作,对他们提出高标准、坚持严要求,培养他们认真负责的态度、严谨细致的习惯。各学校要在“一补”发放工作结束一周内录入本校的“一补”发放学生信息,确保录入信息与实际信息一致,努力做到“零失误”、“零差错”。
(五)认真做好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各学校在“一补”发放过程中,要对受助学生的申请材料及各个环节过程资料(含影像)及时进行收集,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发放工作档案目录》(附件7)进行整理,归档备查。
(六)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补助金发放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政策适用范围,不得以各种理由收缴受助学生补助金,不得以资助之名强制学生购买校服及征订牛奶、书籍、报刊等,严禁将补助金进行二次分配。再次重申“一补”政策的资助对象是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享受资助的学生必须在籍在本校就读,在本校借读的学生不予资助,未在校寄宿的学生不予资助。对在“一补”发放过程中渎职、不作为、乱作为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搞人情资助或挤占、挪用、滞留补助金等违规违纪行为,县教育局将从严查处,严肃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2、湖北省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2017至2018学年)
3、南漳县 年 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实际发放表
5、2017至2018学年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发放情况一览表
7、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发放工作档案目录
8、《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