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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南漳基层就业的大学生即日起可申请学费补偿

2018年07月04日 浏览量:473 来源: 南漳教育信息网 作者: 木超 全伟韡 【字体:

74,笔者从南漳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获悉,该县于当天启动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可于74715(双休日除外),到南漳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联系电话:0710-5235503

据南漳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我省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于今年25日联合印发了《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鄂财教规〔20181号)。《办法》规定高校毕业生到我省36个比照西部政策县市及林区基层单位就业(襄阳市仅南漳、保康2县),服务协议期在三年及以上的,对其学费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偿,分年度发放。

对获得学费补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分年度发放补偿金,从到岗满1年后逐年发放,每年补偿学费总额的1/3,连续3年补偿完毕。学费补偿金额最高限额为:本专科生6000/学年,硕士研究生8000/学年,博士研究生10000/学年。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学费低于最高限额的,按照实际缴纳学费代偿。实际缴纳学费高于最高限额的,按规定最高限额补偿。以上学费不含住宿费及其他杂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学费补偿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超过学制的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年限。

此次学费补偿的申报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普通高等学校(不含部属高校,部属高校毕业学生按相关政策直接向就读高校申请补偿)2016年、2017年应届毕业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二是应届毕业当年在该县除城关镇以外镇区机关(含大学生村官)、事业单位工作。应届毕业当年1231日前到岗至次年71日视同满一年。三是首次服务协议期在三年及以上。四是除大学生村官外,其他毕业学生就业都应有正式编制。

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友情提示,首次申报时需递交以下7项资料:《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确认就业关系成立的文书(就业协议、劳动合同、聘用录用文件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就业时学历证书复印件;缴纳学费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邮政储蓄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就业单位的工资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第二次申请仅需提交《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编审  山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