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漳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漳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
南教发〔2014〕43号
各镇(区)中心学校,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
为促进我县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持续、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湖北省民办学校年检办法(试行)》(鄂教规〔2011〕8号)、《襄阳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修订)》(襄教〔201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南漳教育实际,特制定《南漳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评估方案(试行)》(以下简称《评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南漳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评估方案
(试行)
一、指导思想
全面考察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促进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面向社会需求,依法规范办学;引导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基本办学条件,建立健全和完善学校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督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制定学校发展目标,进一步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逐步形成独具个性的学校教育风格和办学特色。
二、评估对象
辖区内所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有机构招牌、有固定场所、有稳定师资和生源)。
三、评估程序
㈠自查申报。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按照《南漳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评估标准》(附件二)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向举办地所在镇(区)中心学校提出评估申请(申报材料见附件一)及自评报告。
㈡材料审查。县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对申请材料及自查报告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㈢实地评估。由县教育局组织评估专班,对初评合格的培训机构(学校)进行实地量化考核,考核在60分以上为合格。
㈣颁证并公布。经评估合格的培训机构(学校),由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面向社会公布。
四、评估原则
1、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必须在举办地所在的中心学校进行申报,以镇(区)为单位统一建档管理。有多地分设机构(分校)的,在总部所在地申报。
2、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实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年度评估审验制度,凡未按时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将注销许可证。
3、坚持规范引导原则。对评估得分在88至110分以上的学校授予“南漳县优秀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称号,得分在66至87分之间的为合格,在66分以下为不合格。所有合格以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将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引导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健康、持续发展。
附件:1、南漳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申报材料
2:南漳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评估标准
二○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南漳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学校)申报材料
1、办学申办报告及申请表。须写明举办者、校长和学校名称、办学地址、经费筹措来源、数额及管理使用办法,办学内容、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内部管理体制。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拟任培训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公章);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消防治安、卫生合格等证明文件。
5、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载明产权)。
6、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章程。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机构名称、办学地址;
②办学宗旨、内容、规模、层次、形式等;
③资产数额、来源、性质等;
④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
⑦学校自行终止的条件;
⑧章程修改程序;
⑨学校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7、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它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董事长(理事长)及董事(理事)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原件及复印件。
9、所设相关专业的教师资格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或技术等级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应写明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
11、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的购置证明。
12、联合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确定一方为举办者代表,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调解解决方式等。
上述所涉及的各类证照、文件,均应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对不宜留作档案的原件,可在审批机关核对后予以退还。所有复印件均应由原件所有者签字或盖章,并注明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