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8至2019学年学前教育资助金评审及发放工作的通知
南教发〔2018〕89号
各镇(区)中心学校及公、民办幼儿园:
根据《湖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鄂财教发〔2017〕147号)和《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鄂教助〔2018〕2号),为做好全县2018至2019学年学前教育资助金评审及发放工作,确保做到“资助对象、工作程序、资金发放”三精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及对象
学前教育资助金用于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籍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其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优先享受资助。全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以南教发〔2018〕68号文件认定名单为准。
二、资助标准
资助金用于受助儿童在园的保教费和伙食费补助,资助标准为每名儿童每学期500元。资助金按学期一次性足额发放到受助儿童家长或其监护人银行卡中。
三、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宣传政策(11月13日—18日)。各幼儿园通过在公告栏张贴文件、致儿童家长一封信及召开家长会等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包括资助对象条件、资助标准、评审认定程序及资金发放等内容,同时留存宣传相关影像资料。
(二)受理申请(11月19日—21日)。各幼儿园组织符合资助条件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认定确认表》(附件1),并提交儿童及其家长(或监护人)户口簿身份信息页复印件(能显示出儿童与其监护人的关系)、邮政储蓄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卡号清晰可辨,并注明对应账户名)。
(三)组织评审(11月22日—23日)。各幼儿园成立由儿童家庭所在村委会(社区)成员代表、儿童家长代表、教师代表和园领导班子成员等组成的5人以上评审小组,严格按照资助对象条件和《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对提交申请儿童集中进行评审认定,确定拟资助儿童名单。
(四)公示名单(11月24日—30日)。各幼儿园将拟资助儿童名单(经全体评审小组成员签名确认)在园内醒目位置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儿童身份证号码及家长联系电话、银行卡号等隐私信息不予公示。在公示同时,应公布幼儿园咨询电话及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举报电话(0710-5235503),并留存公示影像资料。
(五)汇总上报(12月3日—5日)。公示无异议后,各幼儿园组织受助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在《学前教育资助金实际发放表》(附件2)上签字确认,同时填报《各镇(区)2018至2019学年学前教育资助金发放人数统计表》(附件3)。各幼儿园在12月3日前将经受助儿童家长(或监护人)、填报人、园长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实际发放表》(纸质版一式二份+电子档)、《发放人数统计表》(纸质版一份+电子档)报送至所在镇(区)中心学校。由各中心学校将辖区内所有幼儿园上报的附件2、3(电子档)分别进行汇总后,连同各园上报的附件2、3(纸质版)于12月5日下班前集中报送至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发放资金(12月6日—11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全县受助儿童名单上报至县财政局,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并通过县邮政储蓄银行将资助金直达受助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各幼儿园通知受助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查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幼儿园园长是本园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相关政策、程序和时间要求,组织开展好此项工作,确保各项资助信息真实、准确,确保资助金发放到符合政策条件的儿童家长(或监护人)手中。各幼儿园都要成立以园长为组长的学前教育资助金发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各镇(区)中心学校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公、民办幼儿园在落实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中的检查和指导。
(二)加强政策学习及信息公开工作。各幼儿园园长在带头学习学前教育资助相关政策基础上,要组织全体教职员工,尤其是资助工作人员、各班班主任,进一步学习《湖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强化责任意识、规矩意识和服务意识。各幼儿园要做好资助对象条件、资助标准、评审认定程序及受助儿童名单等相关信息的公开工作,主动接受全体儿童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三)严格按要求开展评审认定。各幼儿园要按文件要求成立评审小组,制定本园具体评审办法,在评审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资助对象的资格审查,坚决杜绝把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儿童纳入资助范围,确保符合条件的儿童“应助尽助”。资助对象每学年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在园儿童及家庭经济变动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评定,并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书面报告。
(四)做好“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录入工作。各幼儿园要固定一名同志负责本园资助信息系统管理工作,对他们提出高标准,坚持严要求。各幼儿园要在资助金发放工作结束一周内录入本园发放信息,确保录入信息与实际信息一致,做到“零失误”、“零差错”。
(五)认真做好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各幼儿园在开展资助过程中,要对受助儿童的申请材料及各个环节过程资料(含影像)及时进行收集,按照《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档案目录》(附件5)整理归档。各民办幼儿园要将整理装订好后的资助工作档案交所在镇(区)中心学校存档备查。
(六)积极开展园内资助。各幼儿园在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的同时,要按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七)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在开展资助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政策适用范围,不得以各种理由收缴受助儿童资助金,不得以资助之名强制儿童在园就餐、乘坐校车、购买服装及征订牛奶、书籍、报刊等,严禁将资助金进行二次分配。对资助工作中渎职、不作为、乱作为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搞人情资助或挤占、挪用、滞留资助金等违规违纪行为,县教育局将从严查处,严肃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3、各镇(区)2018至2019学年学前教育资助金发放人数统计表
6、《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财教发〔2017〕147号)
201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