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漳县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学生课后在校托餐托管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政办函〔2021〕63号
各镇人民政府,清河区管委会,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南漳县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学生课后在校托餐托管服务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8月5日
南漳县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学生课后在校托餐托管服务实施方案
为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工作的新需要,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 号)、《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鄂教基〔2016〕1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学生课后在校托餐托管服务的指导意见》(襄政办函〔2019〕32号)精神,现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课后在校托餐托管,是由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组织开展的具有公益性、非普遍性的服务,不属于基本公共服务范畴。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家长自愿。开展课后在校托餐托管工作,要事先充分征求家长意见,主动向家长告知托餐托管内容方式、保障措施、费用成本等事项,学生是否参加课后在校托餐托管,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
(二) 家长委员会组织。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课后在校托餐托管,在学校指导下由家长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三)成本分担。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课后在校托餐托管所需费用由参加托餐托管的学生家长共同分担。
(四)学校保障。学校无偿提供教室、运动场地、功能室等托餐托管服务场所及后勤保障条件,负责托管服务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管理指导。
(五)积极稳妥。发挥学校在管理、人员、场地、资源等方面优势,积极开展托餐托管服务。具体工作分校组织,不作统一行动。学校应在条件设施具备、安全保障到位的基础上实施。根据实际工作条件,可以先开展托管工作,条件成熟后再开展托餐工作。
二、目标任务
(一)满足群众需求。全县非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普遍开展在校托餐托管服务,较好解决学生家长按时接送学生的困难,满足群众托餐托管需求。
(二)安全状况良好。学校开展在校托餐托管工作安全制度健全,安全措施到位,食品安全、人身安全等状况良好,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影响恶劣的事件。
三、对象内容
课后在校托餐托管的对象是全县非寄宿制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优先保障留守儿童、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家庭困难学生、残疾儿童和中低年级学生等急需服务群体。
小学托餐托管包括在校午餐、午托和晚托。初中只开展午餐午托,不开展晚托。托餐托管时间为正常上课日课后,午托时间为上午放学后至下午上学前,晚托时间原则上为下午放学后至当天19:00 前。具体时间根据家长需要,由家长委员会与学校协商确定。
托管期间主要是安排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开展体育艺术科普活动、娱乐游戏,开展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观看适宜的儿童影片等,提倡对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免费辅导;严禁组织集体教学或补课。
四、实施办法
(一)广泛宣传政策。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广泛宣传学生课后在校托餐托管服务的有关政策,让家长理解支持。
(二)建立组织机构。学校组织家长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选举出热爱公益事业、组织能力强、有奉献精神、能代表全体家长意愿的在校学生家长组成家长委员会。完善家长委员会工作制度,健全工作机制。
(三)制定工作方案。家长委员会与学校协商,在广泛征求学生家长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托餐托管服务的时间、内容、安全措施、供餐企业的选择和费用标准,特别是食品安全、托管活动安全及其化解安全风险的方式方法等。在学校的指导下,由家长委员会具体组织托餐托管。
(四)家长提出申请。学生需要参加课后在校托餐托管的,由家长向家长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家长委员会进行审核,与家长签订托餐托管服务协议。家长委员会和学校协商制定出托餐托管服务工作方案。
(五)进行成本核算。托餐托管服务费用包括午餐费和服务人员劳务报酬。学生午餐价格按照健康、营养和经济的原则,由学校、家长委员会和供餐方协商确定。聘请服务人员的数量及劳务报酬,由家长委员会与学校协商确定。服务人员的数量既要满足需要又要合理控制。以45人为标准班额,托餐托管服务人员(含驻班服务人员、综合管理协调人员等)数量原则上控制每班1.5 人以内。托管服务人员每小时报酬原则上按照我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每小时标准确定,其中本校教职工承担托餐托管服务的,每月报酬总额不得高于本校教职工月平均基本工资三分之一。确定劳务报酬要坚持公益普惠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托餐托管费用由参加托餐托管学生家长分担,家长委员会管理。餐费和劳务报酬一月一结,每月向参加托餐托管学生家长公示,接受学生家长监督,接受学校和教育、发改(物价)、市场监管等部门监管。
(六)聘用服务人员。家长委员会在学校指导下,根据托餐托管服务需要聘请服务人员。服务人员由有爱心有专业特长的家长、本校教职工和社会相关专业人士担任,家长委员会要认真审核托餐托管服务人员条件,并签订聘用协议。聘用协议明确服务人员在托餐托管中学生安全方面的责任。
(七)确定供餐单位。鼓励具备条件的学校自办食堂,积极为有托餐需求的学生供餐。不能自办食堂的学校,采取招投标的办法确定优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餐。供餐单位确定后,由家长委员会授权学校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协议。供餐协议载明托餐食品经营范围、生产加工工艺、生产加工数量、运输(配送)、分餐(分发)、回收餐具、膳食营养标准等方面具体要求,规定食品安全的具体措施和方法。
为学生供餐的企业必须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公告》(2018年第12号)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集体用餐配送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15〕74号)的要求,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获准“集体用餐配送”许可项目,获得食品安全量化分级A级以上。鼓励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利用信息化手段拓展“明厨亮灶”内涵,公开公示安全生产流程和每周带量营养食谱,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接受社会监督。
五、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各学校要牢固树立和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规范、有序、安全地开展在校托餐托管服务工作。教育、发改(物价)、卫健、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县教育部门要积极推动托餐托管工作,引导工作方向,强化管理责任,做好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食品安全监管,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方式,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抽检和日常监督。发改(物价)和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对托餐托管服务成本进行核算,要加强对在校托餐托管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严肃查处以课后托管服务名义的乱收费行为。财政部门要对开展托餐托管工作的学校予以经费支持。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开展托餐托管服务工作,托餐托管服务工作方案报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2〕2号),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定章程,指导家长委员会健全组织体系,制定重大事项、财务管理等情况通报和公示制度。要认真落实学生托餐托管服务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托餐托管服务安全管理制度。要加强对师生、工作人员安全卫生意识教育,落实安全管理要求。要强化托餐托管服务场所安全检查和门卫登记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严格的考勤、监管、交接班制度和应急预案处置措施。建立健全陪餐制度,每餐均安排学校相关负责人、学生家长代表各1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全面落实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引导家长自愿为参加托餐托管的学生投保学生平安保险,建立健全保险化解托餐托管安全风险的机制。
严肃托餐托管服务工作纪律要求,县教育、发改(物价)、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协作配合,强化管理,对违规开展托餐托管工作的行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严禁将义务教育学生课后在校托管作为教学的延伸,组织集体教学或补课,开展收费培训活动;严禁搞文化课补习和竞赛性提高班,加重学生学业负担;严禁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学生参加在校托餐托管;严禁以课后托餐托管服务名义乱收费;严禁家长委员会以外的组织机构在校内开展托餐托管服务;严禁学校借托管服务名义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办班;严禁学校和教师直接经手托餐托管服务经费收支管理;严禁将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安排列为托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