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中小学校领导陪餐制度的通知
南教发〔2021〕97号
各镇区中心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县直各学校:
为贯彻国家教育部等三部委《学校食堂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45号令)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四部委《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落实中小学校(幼儿园)校长(园长)和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规范陪餐流程,防范陪餐制度流于形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全县中小学校领导陪餐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含幼儿园),通过食堂供餐或者从校外供餐单位订购食品等学生集中向学生提供餐饮食品的,必须建立校长和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明确具体的实施步骤、陪餐人员、陪餐方式、应尽职责和风险控制等内容。
二、学校总务处必须制定《学校陪餐人员安排表》,确保每餐都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陪餐人员应当和学生一起排队同质同价刷卡消费,在学生餐厅就餐。学校不得给陪餐人员“开小灶”或者额外加餐。
三、陪餐人员应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在学生就餐前30分钟对当天食品安全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对食堂环境卫生、设施设备运行、从业人员操作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就餐场地环境卫生、学生就餐秩序、食堂工作人员服务、饭菜质量等进行评价,听取就餐学生的反馈意见,主动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在每日陪餐结束以后认真填写《南漳县学校领导陪餐记录表》(见附件)。
四、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五、学校总务处应将陪餐记录表、家长陪餐意见建议分别装订成册,归档保存。对陪餐人员发现的问题和家长意见建议必须有明确的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记录和反馈公示。
六、陪餐人员就餐后发生头晕、呕吐、腹痛、腹泻、嗜睡、发疹等明显不适症状,排除自身身体原因的,应当第一时间告知校长;学校应安排人员及时了解食堂就餐的学生情况,并按照学校食品安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封存食品留样和食堂加工间现场,对当餐就餐学生群体进行严密跟踪观察。
七、学校校长每周至少要陪餐一次,同时加强对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情况的检查。校长要严格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定期查看陪餐记录,认真听取陪餐领导和陪餐家长的意见建议,对需要整改的问题及时跟踪督办落实。
八、教育局、各镇区中心学校要在学校食品安全检查中对学校陪餐情况开展检查。对落实陪餐制度不力、发现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学校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 学校(幼儿园)领导陪餐记录表
202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