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校园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南教发〔2017〕28号
各镇(区)中心学校,县直各学校(幼儿园):
当前,正值春季传染病高发期,手足口病、荨麻疹、流感、腮腺炎、水痘、诺如病毒感染等校园常见传染病易在春季呈多发高发态势。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师生生命健康,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现就做好学校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预防为主,强化校园传染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
各地、各学校(幼儿园)要坚持按照“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开展校园传染病防控工作。继续完善传染病防控工作预案和制度,切实加强对师生员工健康知识、疾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各类资源开展常态化、多形式的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活动。要结合季节特点组织开展相关传染病防控知识的宣传教育,采取讲座、板报、专栏、主题班队会等各种形式宣传传染病防治知识。
二、落实防控措施,防止校园传染病疫情发生
1、开展疫情筛查。按照卫计部门指导意见,配合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控管理。所有学校和幼儿园要坚持开展全员晨午检监测;要规范晨午检的操作办法,不能简单应付,流于形式,真正把晨、午检作为校园各类传染病防控的第一道屏障,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理传染源。对于发现的发热学生应通知其监护人,并督促监护人陪同其去当地医疗卫生机构确诊并治疗。
2、落实缺勤追踪。班主任或学校有关负责人要与患病学生及家长保持联系,互通信息,动员家长做好救治与隔离工作。
3、实施环境卫生整治和消毒。落实定期消毒、通风制度,加大对学生、幼儿活动场所的空气及物表消毒力度,有效改善学生、幼儿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要定期对教室、宿舍、图书室、实验室进行物表和空气消毒,对玩教具进行浸泡消毒,适当配置多功能的消毒设施,规范、安全实施消毒作业。要保持教室、宿舍经常性通风,每天可在学生下课及放学后,指定学生干部、值日生、寝室长负责把窗户打开进行有效通风。集中开展一次以“清洁校园、灭蚊防病”为主题的环境卫生整治行动,做好校园环境清理和整治工作。
4、规范疫情报告。发生任何疫情必须第一时间向县教育局电话报告,以便及时指导处理。一旦发生聚集性疫情,各镇(区)中心学校,县直各学校(幼儿园)应在医疗卫生机构确认后立即向县教育局书面报告疫情。上报信息内容包括首发病例情况、病例数、发病时间、所在班级、患病类型、处置意见等,并随时跟进,做好续报。
5、严格隔离管理。为防止重复感染,禁止学生带病入学上课,要按照各类传染病隔离标准要求,对各类传染病发病学生、幼儿进行严格的隔离管理。学校(幼儿园)要做好与家长的沟通工作,引导家长提高生命安全意识,为了自己孩子的生命健康及其他学生的生命安全配合学校和医疗机构做好隔离救治工作。隔离期按相关传染病防控方案要求视病种而定,痊愈的学生必须持医疗机构病情痊愈证明方可申请复学。上述要求适用于所有在校、在园学生、幼儿,禁止中学毕业年级患病学生以复习备考为由压缩隔离时间提前复学。凡因隔离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导致疫情扩散蔓延及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对所在学校、幼儿园主要领导实行问责。
因突发疫情及防控需要班级及以上规模停课隔离管理时,必须由县级卫计部门提出停课建议意见,报县教育局同意并下达停课令后方可实施班级、年级或全校性停课隔离处理,任何学校、托幼机构不得擅自实施停课。
6、做好疫苗接种。各地各校要积极宣传疫苗接种的必要性,引导学生及家长正确认识和接种疫苗,鼓励家长带孩子自行接种相关传染病疫苗,有效建立免疫屏障。所有托幼机构都要按照县教育局、卫计局文件要求,对春季新入托的幼儿开展预防接种证查验,及时督促家长到规定接种点进行查验、补种。
7、实行台账管理。各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工作机制和应急预案,明确职责分工,制定流程图,每日指定专人收集汇总学生晨午检、因病缺勤及病因追踪文字材料、表册等资料,坚持对校园传染病防控工作实施台账管理,规范翔实记载防控工作信息,切实完善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档案。
三、正确认识H7N9禽流感,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防控工作
一是强化晨午检监测、因病缺勤病因追访等重点防控环节的落实,启动学生体温监测,一旦发现师生有流感样症状(如发热、流涕、咽痛、咳嗽、头痛、呕吐、腹泻等),要及时隔离并督促其及时就医,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二是要把流感等春季传染病防控知识作为当前学校卫生防病宣传教育重点,通过健康教育课及其他多种宣传形式向师生、家长普及科学防控知识,重点教育并督促学生保持良好个人卫生习惯,包括经常用肥皂和流水洗手;咳嗽或打喷嚏时应用纸巾遮住口鼻;避免接触禽类(家禽、野禽)、牲畜等易于携带禽流感病毒的动物,一旦接触过禽鸟或禽鸟粪便,要立刻用肥皂和清水彻底清洁双手;保持居住及学习场所的经常开窗通风;加强体育锻炼,注意膳食营养,提高自身免疫力;减少或避免前往人群稠密场所;如出现流感样症状要及时到医院看病,留在家中休息等。
三是寄宿制学校、托幼机构在H7N9禽流感疫情防控期间,学生食堂不得采购、加工、售卖禽类食物。
四、实行责任追究,确保防控工作落实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学生传染病防控知识教育、活动场所与活动器具消毒、室内通风、校园环境卫生整治、晨午检与记录、患病学生缺课和跟踪记录,按照疾病控制部门要求配合医疗机构组织学生专项检查和处置,按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上报信息等。由于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不力,导致传染病暴发疫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严肃追究校长(园长)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