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漳县“法治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教发〔2017〕42号
各镇(区)中心学校、县直各学校:
现将《南漳县“法治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按照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好创建活动,并将活动开展情况按要求上报县教育局安全办。联系人:刘豪,电话:15172695820(695820),QQ邮箱:1114922706@qq.com。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南漳县“法治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2017年全县法治建设工作考评细则》(南法治〔2017〕1号)和《南漳县2017年县直单位平安法治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县教育局决定,今年以南漳县“平安法治建设”工作为抓手,切实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维护全县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创建目标
通过开展“法治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改善学校及周边环境,进一步健全校内安全防范机制,有效防止重大刑事治安案件的发生,减少违法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努力实现以师生公民道德、职业道德、文明修养和民主法治观念为主要内容的思想道德素质的显著提升,实现以内容健康、格调高雅、丰富多彩为基本要求的校园文化生活质量的显著提高,实现良好校园秩序和优美育人环境的进一步改善。
二、创建内容
“法治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主要从组织领导、制度建设、安全防范、校园安全稳定、安全宣传教育、校园文化、校园周边环境、规范办学、权益保护、民主监督、法治宣传等方面开展。
三、方法步骤
全县“法治教育示范学校”创建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宣传动员(5月)。研究制定下发“法治教育示范学校”创建宣传活动的有关文件,明确创建工作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及工作要求,做好创建工作宣传口号。各地各校都要结合实际,制定创建方案,同步开展创建工作。
(二)第二阶段:全面开展创建和申报(5月—12月)。各地各校要以《南漳县“法治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标准》(附件1)为主要内容开展,将影响校园及周边的各类不安定因素全面排查、梳理,落实整改措施,以集中开展清理整治、法治宣传教育、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为重点,强化检查指导,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积极开展“法治教育示范学校”的创建和申报工作。
(三)第三阶段:考核评选(12月)。12月份,县教育局对申报的 “法治教育示范学校”进行考评,并推荐示范学校到省、市参与评选。
四、评选办法
1、各镇(区)中心学校按照《南漳县“法治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标准》(附件1),负责开展本辖区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同时,按照分配的指标推荐申报对象。
2、县直各学校按照《南漳县“法治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标准》(附件1)进行自查自评,12月份,直接上报到县教育局安全办。
3、县教育局安全办审核各地各校申报材料,并组织专班进行实地考核评估。
4、示范学校创建中,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
(1)发生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纵火、爆炸、投毒和系列入室盗窃等重大恶性刑事案件;
(2)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
(3)发生校舍倒塌、拥挤踩踏、火灾等重大责任事故;
(4)学校师生有吸毒、贩毒案件;
(5)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校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制定计划,统筹协调配合,确保创建工作不断深入开展,取得成效。
(二)精心组织,全面有序推进。各地各校要突出创建重点,明确创建要求,周密组织计划,分层次、分步骤有序推进创建工作。
(三)严格标准,强化考核。各地在进行示范学校考核申报工作中要坚持原则、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宁缺勿滥,确保评选结果客观公正。
(四)广泛宣传,提炼亮点。要加大对创建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活动中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为全县示范学校创建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及时总结活动中取得的好经验、好做法,抓好亮点的推广,促进创建工作水平整体提高。
各镇(区)中心学校,在12月18日前完成“法治教育示范学校”考核评选工作。在12月25日前将创建工作总结及推荐学校和相关申报表报送县教育局安全办。县直各学校在自查自评基础上,于12月25日前将自查自评报告及申报表报送县教育局安全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