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至2018学年度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工作的通知
南教发〔2017〕62号
各镇(区)中心学校、县直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县教师交流工作精神,加强教师队伍管理,严肃交流工作纪律,促进全县教育事业均衡、持续、和谐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实施意见》(鄂教人〔2015〕2号)和《南漳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实施意见》(南教〔2012〕22号)要求,结合全县教育实际,对2017至2018学年度义务教育学校交流工作通知如下:
一、目标和任务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实施意见》和《南漳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实施意见》要求,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结合县内教师实际分布情况,经综合测算,全县交流教师共计275人,交流人数分配如下:
1、城关镇中小学教师交流53人。其中城关镇金庙初级中学选派3名教师交流至板桥镇板桥初级中学;城关镇胡营初级中学选派10名教师交流至镇内学校;南漳县卞和小学选派3名教师交流至清河管理区;其他交流人员由中心学校统一安排。
2、武安镇中小学教师交流53人。其中武安镇武镇初级中学选派10名教师交流至镇内学校;武安镇安集初级中学选派10名教师交流至镇内学校;武安镇刘集初级中学选派5名教师交流至镇内学校,其他交流人员由中心学校统一安排。
3、九集镇中小学教师交流56人。其中九集镇九集初级中学选派12名教师交流至巡检镇;九集镇涌泉初级中学选派11名教师,分别交流至薛坪镇(5人)和肖堰镇肖堰初级中学(6人);九集镇九集完全小学选派4名教师交流至薛坪镇薛坪完全小学;九集镇涌泉完全小学选派13名教师,分别交流至九集镇龙门完全小学(3人)、九集镇石门完全小学(2人)、李庙镇闫坪初级中学(5人)、李庙镇赵店完全小学(3人);其他交流人员由中心学校统一安排。
4、李庙镇中小学教师交流12人。交流人员由中心学校统一安排。
5、长坪镇中小学教师交流8人。交流人员由中心学校统一安排。
6、薛坪镇中小学教师交流13人。交流人员由中心学校统一安排。
7、板桥镇中小学教师交流8人。交流人员由中心学校统一安排。
8、巡检镇中小学教师交流17人。交流人员由中心学校统一安排。
9、东巩镇中小学教师交流17人。交流人员由中心学校统一安排。
10、肖堰镇中小学教师交流19人。交流人员由中心学校统一安排。
11、清河区中小学教师交流10人。交流人员由中心学校统一安排。
12、县直学校教师交流9人。其中县实验中学选派3名教师交流至李庙镇闫坪初级中学;县第二实验中学选派3名教师交流至肖堰镇;县实验小学选派3名教师交流至肖堰镇。
以上交流人员原则上交流期限为1年,交流期满按照《南漳县交流教师考核办法(修订稿)》(南教发〔2015〕22号)进行考核。
二、交流待遇
1、接收学校解决交流教师每月2次往返必须的交通费。
2、从城区交流至其他镇(区)的教师享受财政发放的农村教师津贴。
3、交流教师享受派出和接收双方学校的福利待遇。
4、根据每学年的交流考核等次,按照《南漳县交流教师考核办法(修订稿)》要求,分别享受相应的待遇。即:优秀人员在全县通报表彰;享受30%奖励性绩效工资;优先晋职晋级。合格人员交流资格予以认定;享受交流教师的权利;按照工作量完成情况享受一定比例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当年可以评先表模、晋职晋级。
三、时间安排
1、宣传发动阶段(8月25日——8月27日)。各单位(学校)拟定计划,组织发动,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教师交流有关政策。
2、选拔人员阶段(8月28日——8月29日)。各单位(学校)根据实施方案,选拔确定交流人员,并上报到教育局。
3、交流衔接阶段(8月30日)。召开相关工作会议,协调各单位(学校)教师交流衔接工作。
4、交流实施阶段(8月31日——9月1日)。交流教师到接收学校报到,服从接收学校管理,不再承担派出学校工作任务。
四、相关要求
教师交流工作是目前南漳教育实际的需要,也是省市对教育局的年度考核重点之一。教育局成立教师交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协调、负责全县教师交流工作。各镇(区)中心学校、中小学及县直义务教育学校要高度重视,在严格执行《南漳县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工作实施意见》(南教〔2012〕22号)要求的过程中,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各单位要加强对教师交流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单位(学校)均要成立教师交流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统筹谋划。要在学年初组织全体教师学习交流工作相关政策和要求,并科学选派本学年交流教师,必须在开学前将交流教师督促到岗,并将上学年交流教师督返到位。
2、接收学校要切实履行自己的管理职责。要建立有学校领导和教师代表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组织交流教师学习交流相关政策及要求,并做好日常考核记载。严禁交流教师双向代课,对交流教师违反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规定的行为要立即做出处理并做好档案记载,对交流教师的各种离岗行为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严重的停发工资。对接收学校(单位)疏于管理、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全县通报批评并扣发督学、校长奖励性绩效工资。
3、交流教师要严格遵守接收学校的各项制度。交流教师要主动学习交流相关政策及要求,在交流工作期间不准私自调课;不准请人代课;不准中途离岗,严格执行三个“一票否决”,即全学年出勤率达不到80%的;实际承担工作量达不到交流学校平均工作量80%的;凡受到县教育局及以上行政单位通报批评和党纪政纪处分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若发现以上或其他违反教育系统相关规定的行为,在全县进行通报,并严格按照《南漳县交流教师考核办法(修订稿)》相关规定执行,性质严重的停发工资,直至做辞退处理。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