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至2018学年学前教育资助金评审及发放工作的通知
南教发〔2017〕80号
各镇(区)中心学校、县直幼儿园:
根据《湖北省教育厅、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教财〔2013〕9号)和《襄阳市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教文〔2014〕38号),为确保我县2017至2018学年学前教育资助金评审及发放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学前教育资助实施范围为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较低、办学质量较稳定的民办幼儿园,收费较低是指其收费标准不高于市级示范幼儿园收费标准),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二、资助对象
学前教育资助对象为实施范围内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原则上年龄在3至6周岁,包括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家庭子女、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或者纳入城乡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孤儿、革命烈士子女、残疾幼儿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子女。
三、资助标准
学前教育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每学期500元),资助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分学期发放。
四、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宣传政策(12月21日—24日)。各幼儿园通过在公告栏张贴文件、致幼儿家长一封信及召开家长会等有效形式,广泛宣传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包括资助对象条件、资助标准、资助名额及评审程序等内容,同时留存宣传相关影像资料。
(二)家长申请(12月25日—27日)。各幼儿园组织符合资助条件幼儿的家长(或监护人)填写《南漳县学前教育政府资助金申请表》(附件2),并提交幼儿及其家长(或监护人)户口簿身份信息页复印件(能显示出幼儿与其监护人的关系)、邮政储蓄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卡号清晰可辨)、反映其家庭经济困难的有效证件(低保证、残疾证等)原件及复印件或所在村委会(社区)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
(三)组织评审(12月28日—29日)。各幼儿园成立由幼儿家庭所在村委会(社区)成员代表、幼儿家长代表、教师代表和园领导班子成员等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相关政策要求和具体评审办法,对幼儿家长(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集中开展评审,确定拟资助幼儿名单。
(四)公示名单(2018年1月2日—8日)。各幼儿园将评定的资助幼儿名单(经全体评审小组成员签名确认)在园内外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幼儿身份证号码及家长联系电话、银行卡号等隐私信息不予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同时,应公布幼儿园咨询电话及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举报电话(0710-5235503),并留存公示影像资料。
(五)审核确认(1月9日—11日)。公示无异议后,各幼儿园将本园幼儿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至所在镇(区)中心学校进行审核,由中心学校负责同志在《申请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审核通过后,各幼儿园组织受助幼儿家长(或监护人)在《学前教育政府资助金实际发放表》(附件3)上签字确认,不得代签。
(六)汇总上报(1月12日—15日)。各幼儿园将经幼儿家长(或监护人)、填报人、园长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学前教育政府资助金实际发放表》(一式二份)报送至所在镇(区)中心学校,由中心学校于1月15日下班前集中报送至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各镇区中心学校根据各园实际资助情况,汇总上报《各镇(区)2017至2018学年学前教育政府资助金发放人数统计表》(附件5)及各园《实际发放表》电子文档。县直幼儿园直接报送至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发放资助金(1月16日—20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全县受助幼儿名单上报至县财政局,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并通过县邮政储蓄银行将资助金直达受助幼儿家长(或监护人)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各幼儿园通知受助幼儿家长(或监护人)查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幼儿园园长是本园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相关政策、程序和时间要求,组织开展好此项工作,确保幼儿资助信息真实、准确,确保资助金发放到符合政策条件的幼儿家长(或监护人)手中。各幼儿园都要成立以园长为组长的资助金评审及发放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各镇(区)中心学校要加强对辖区内各幼儿园在落实学前教育资助工作中的检查和指导。
(二)加强政策学习及信息公开工作。各幼儿园园长在带头学习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基础上,要组织全体教职员工,尤其是资助工作人员、各班班主任,进一步学习政策具体内容和工作要求,强化责任意识、规矩意识和服务意识。各幼儿园要做好资助对象条件、资助标准、评审程序、受助幼儿名单等相关信息的公开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按要求组织开展评审。各幼儿园要按文件要求成立评审小组,制定本园具体评审办法,在评审过程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应助尽助”,要加强受助幼儿的资格审查,坚决杜绝把不符合条件的幼儿纳入资助范围。本学期评审确定的资助幼儿原则上在2018年春季学期不再变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重新组织开展评审,并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书面报告。
(四)做好“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录入工作。各幼儿园要选配品质优秀、能力突出、年富力强的同志负责信息系统操作工作,对他们提出高标准、坚持严要求,培养他们认真负责的态度、严谨细致的习惯。各幼儿园要在资助金发放工作结束一周内录入本园相关信息,确保录入信息与实际信息一致,努力做到“零失误”、“零差错”。
(五)认真做好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各幼儿园在开展资助过程中,要对受助幼儿的申请材料及各个环节过程资料(含影像)及时进行收集,按照《学前教育资助工作档案目录》(附件6)整理归档。各民办幼儿园要将整理装订好后的资助工作档案交所在镇(区)中心学校存档备查。
(六)积极开展园内资助。各幼儿园在落实国家资助政策的同时,要按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七)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在开展资助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政策适用范围,不得以各种理由收缴受助幼儿资助金,不得以资助之名强制幼儿在园就餐、乘坐校车、购买服装及征订牛奶、书籍、报刊等,严禁将资助金进行二次分配。对资助工作中渎职、不作为、乱作为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搞人情资助或挤占、挪用、滞留资助金等违规违纪行为,县教育局将从严查处,严肃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2、南漳县学前教育政府资助金申请表(2017至2018学年)
5、各镇(区)2017至2018学年学前教育政府资助金发放人数统计表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