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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百日活动的通知

2018年01月04日 浏览量:539 来源: 南漳教育信息网 作者: 【字体:

各镇(区)中心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及县直各学校(幼儿园):    

根据市、县各级有关文件要求,我县定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集中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百日活动,为进一步做好我县教育系统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地各学校(幼儿园)是做好本地、本单位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组织领导,真抓实干,主动作为,着力拓展宣传教育的广度和深度,加大力度推进宣传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通过持续、深入、有效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金融知识水平和风险识别能力,使之能够分辨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培育公众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正确理念,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培养公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维护社会稳定。  

二、狠抓重点,强化宣传。各地、各校(园)要突出“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要求,切实下沉宣传重心,大力推进“处非”宣传进学校、进班级、进课堂,对重点人群和重点区域进行重点宣传,切实提高宣传教育针对性和有效性。  

重点宣传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让广大师生、家长充分认识到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政府不会买单,增强“买者自负”和“风险自担”意识,教育群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重点宣传普及与非法集资相关的金融知识,向广大师生和家长介绍非法集资的特征、表现形式和常见手段,教育师生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提高社会公众识别能力;介绍合法的投资渠道和理财方式,引导广大群众理性投资、合法理财。  

三、强化措施,确保到位。各地、各校(园)要加强保障工作,充分调动各种人力和物力,利用各种有效媒体和平台,确保各项宣传工作持续有效开展。各校要印制《致全县学生家长防范非法集资的一封信》(见附件),并负责向全校学生家长发放,对学生家长进行集中宣传和警示。  

各地在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总结材料上报县教育局。  

   

附件:致全县学生家长防范非法集资的一封信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致全县学生家长防范非法集资的一封信  

   

尊敬的学生家长:  

您好!近年来,全国各地非法集资和非法校园贷案件频发,集资手段和校园贷形式层出不穷,非法集资案发数量、涉案金额、参与人数呈上升趋势,给参与者个人和家庭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伤害,性质十分恶劣,严重影响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是政府明令禁止并重点打击的经济违法行为。非法集资主要特征有四个方面:一是未经有权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印发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保证还本付息;四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四种: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编造各种神话,以高息或巨额回报引诱群众参与投资。非法集资者通常在初期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或运行资金无法支付利息时,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潜逃。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公司或企业,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理念,承诺高额回报,欺骗公众投资。三是虚假造势宣传。为了骗取公众信任,在宣传上一掷千金,采取刊登理财广告,雇人散发传单,组织外出旅游等方式,骗取公众投资。四是利用亲情诱骗。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遭受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真诚希望广大家长朋友为学生做好榜样,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抱定决不参与的信念,把防范风险摆在第一位。同时,教育子女远离“非法校园贷”,防范电信诈骗,引导学生树立理性、健康消费观念,量入为出,防范和化解“非法校园贷”风险,强化参与网络借贷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为了社会更加和谐稳定,让我们携起手来,共筑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非法校园贷的防线,共建幸福、平安南漳!  

   

   

南漳县教育局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