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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8年11月13日 浏览量:502 来源: 南漳教育信息网 作者: 【字体:

南教发〔2018〕79号

 

各镇(区)中心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县直相关学校及幼儿园:

为做好2018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确保各项资助政策真正惠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根据《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鄂教助〔2018〕2号),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也是学生申请各项资助金的重要依据,各学校、幼儿园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学校、幼儿园要成立以校(园)长为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专班,并固定一名同志负责信息数据上报、档案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

二、认真学习,领会精神

各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在带头学习《认定办法》的基础上,要召开一次认定工作专题会议,组织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资助工作人员及各班班主任认真学习《认定办法》相关内容,领会文件精神,明确工作要求,强化责任意识、规矩意识和服务意识。同时,应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本人或家长(监护人)公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和资助程序。

三、严格程序,精准认定

对已经信息数据比对确认(本地户籍)或提供了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件(外地户籍)的《认定办法》中第1至6类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学校、幼儿园应组织并指导学生规范填写《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认定确认表》。《认定确认表》中不再要求学生所在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签章,但学校、幼儿园要认真进行审核,综合评审认定,签署明确意见。

对《认定办法》中第7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先组织学生规范填写《认定确认表》,由学生或家长(监护人)持《认定确认表》到家庭所在村(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分别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学校通过家访等有效方式逐一核实其家庭经济真实情况后再进行认定。开展家访应安排2名以上教师进行,家访结束后针对每名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分别提交由家访教师共同签名的详实文字记录存档,并附家访过程照片。

四、阳光操作,不漏一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坚持阳光操作,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确保资助对象认定各个环节公开、公平、公正。各学校、幼儿园应采取在校(园)内醒目位置进行张贴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生身份证号码及家长联系电话等隐私信息不予公示。

因部分学校、幼儿园上报学生基本信息存在错误和遗漏的情况,导致全县经比对确认的第1至6类学生名单不完整。各学校、幼儿园应采取召开家长会、致学生家长一封信等有效方式,对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比对下发的确认名单以外学生,逐生进行调查摸排,确保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重点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都能被精准识别,确保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不漏一人。对在调查摸排中发现的确认名单以外第1至6类学生,各学校、幼儿园应及时上报镇(区)中心学校汇总,统一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认。

五、严明纪律,强化责任

各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是本单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工作要求,全面、规范落实好各项学生资助政策,不折不扣地完成各项教育帮扶脱贫工作任务。对各学校、幼儿园因学生信息采集不准确,出现差错和遗漏,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未精准识别、未获得资助的;学校、幼儿园相关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县教育局将严肃追责问责,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附件:1、《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18〕2号)

      2、经信息数据比对确认的各学段第1至6类学生名单(以身份证号码为确认依据,单独下发)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