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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学校安保工作的通知

2020年04月21日 浏览量:492 来源: 南漳教育信息网 作者: 【字体:

 

南教发〔2020〕8号

 

各镇(区)中心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县直各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全县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现将学校安保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主体责任,强化安保人员管理措施

各学校(幼儿园)必须按照《湖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标准》配齐配强专职保安,学校(幼儿园)是保安服务的主体,校(园)长是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保安服务公司是保安人员的管理主体,学校(幼儿园)对保安人员负有主管责任。

学校(幼儿园)要监督保安服务公司严格按照《保安服务条例》履行相关职责。在履行服务合同时,要根据学校安全防范标准,结合本校实际,细化措施,压实责任,确保学校安保工作无死角,无漏洞。若发现保安人员不符合条件、不负责任、不能胜任保安工作,给学校保卫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学校要迅速要求保安服务公司调整保安人员,对于不能履职尽责或保安工作管理差的,学校要迅速终止保安服务合同,选择更优质的保安服务公司。

各镇(区)中心学校要对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的安保工作加强监管、巡查。

二、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强化保安人员工作职责   

1、安保经费用途:

(1)安保经费只能用于人防、物防、技防建设,不得挤占、挪用;(2)要不断提高保安人员待遇,在预算的安保经费不足时,学校(幼儿园)要自筹经费弥补解决;(3)保安人员的待遇要坚持激励导向,以提升保安工作积极性,各学校(幼儿园)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考核办法和标准,对保安履职和待遇发放情况进行量化考核;(4)保安人员的待遇应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原则上每月不低于1500元,绩效工资由各学校(幼儿园)和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人员条件和履职情况商定。

2、保安基本条件:

(1)年龄在25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2)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病史,持有健康证明;(3)品行良好,遵纪守法,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强制隔离禁毒、行政拘留或被开除工作、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4)保安上岗执勤应着保安制服,佩带保安标志和携带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器械。

 3、保安工作职责:

(1)、严格门卫管理。严禁校外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严禁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如遇上级领导来访、检查,确需进入校园的,应查其工作证(介绍信),与学校领导取得联系,获得准许后,做好登记方可进入;学生家长来访或学生需出校门,必须与班主任联系,获得准许后,做好登记方可出入。

(2)、落实上下学护校管理。上下学时,保安人员要在校门口维持秩序、对聚集的家长做好疏散工作,提醒和劝阻学生及家长不乘坐“三无”车辆或超载车辆;协助每天上下学时到学校大门口做好学生接送工作,与家长做好无缝对接。

(3)、开展校园安全巡查。按照校园安全巡逻巡查制度,每天定时或不定时的对整个校园进行巡逻巡查。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的巡查,在巡逻、巡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处理的要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及时向学校有关领导报告。

(4)做好学校集体活动的安保工作。学校开展集体活动时,要全力维护活动顺利开展及师生安全。

(5)加强安保设施设备的管理与维护。要熟练掌握物防器械和技防设备的使用方法;经常对视频监控系统、一键报警系统进行检查,发现损坏的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进行维修;物防器械不足的要及时提醒添置,确保所有设施设备正常有效使用。

6)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提升保安工作水平,加强安保人员能力培训

学校(幼儿园)每学期要制定保安和学校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方案,督促保安服务公司定期对保安人员进行培训,要聘请公安部门专家进行业务指导。新调整的保安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采取分片区、点对点等方式进行培训,确保保安人员熟练物防器械和业务知识,要定期组织开展业务知识测试,规范培训档案管理,从而提升保安工作水平。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