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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漳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年03月11日 浏览量:437 来源: 南漳教育信息网 作者: 【字体:

南教发〔2021〕12号

 

各镇(区)中心学校,各民办幼儿园:

现将《南漳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予以修订并印发,请大家认真学习,积极配合开展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

 

 

2021年2月26日 

 

南漳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及管理办法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为幼儿提供更加充裕、更加普惠、更加优质的学前教育”,基本建成以普惠性为主,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目标,积极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不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确保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以普惠性幼儿园为主,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发展策略,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促进全县学前教育持续、健康、优质发展。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条件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行为规范、收费合理、质量较高的民办幼儿园。凡被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领导。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学前教育领域深入贯彻,确保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到位,确保学前教育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2.坚持政府主导。牢牢把握公益普惠基本方向,着力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服从教育主管部门统筹管理,能积极完成和落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

3.坚持资质标准。幼儿园设置应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幼儿园布局规划,办园条件达到《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取得办园资质,证照齐全(包括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卫生保健合格证、食品卫生合格证等)。 近两年年检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上。

4.办园行为规范。严格执行幼儿园三年学制,班额符合省定标准,小班班额不得超过30人,中班班额不得超过35人,大班班额不得超过40人,无“大班额”现象,无超计划招生现象。财务、资产管理规范,依法定期出具财务审计报告。无安全责任事故和违纪违法事件发生。

5.人员配备达标。认真落实教育部、卫健委有关规定,确保“两教一保”班级配备,安保、保健、厨卫人员配备到位。所有人员学历达标,持证上岗。足额保障聘用人员劳动报酬。

6.收费标准合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为中低层收入的家庭子女提供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服务,保育教育费参考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以合同约定方式确定同等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幼儿园在此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县发改、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根据2021年南漳县发展和改革局、南漳县教育局《关于调整南漳县公办市级示范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发改价格〔2021〕2号)之规定:襄阳市级示范幼儿园360元/生.月;根据2017年南漳县物价局、南漳县教育局《关于调整南漳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规〔2017〕3号)中“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县一级幼儿园220元/生.月,县二级幼儿园180元/生.月,县三级幼儿园150元/生.月”之规定,结合我县消费水平特别是中低层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按同等级公办幼儿园的2倍标准收取保育教育费。伙食费及交通费实行毛利率控制,具体控制标准按照保本原则核定,其他收费事项严格执行《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7.无乱收费行为。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实施收费前,必须在醒目位置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育教育费按月或者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8.实施科学保教。活动区的配建达到省定标准,积极开展区域活动;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教育内容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及《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要求,无“小学化”倾向。扎实开展保育教育研讨活动,办园效果良好。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程序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遵循“积极引导、自愿申报、县级认定”的原则,认定结果公告社会。时间安排上,每年春季学期进行认定,秋季学期前公布认定结果。具体程序为:

1、自愿申报。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每年4月底前主动向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

2、专班考核。县教育局成立由财务管理与发展规划、基础教育、行政监察等相关股室同志组成的南漳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专班,每年5月底前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审核幼儿园的办学资质、办园质量和财务管理状况),初步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通过南漳教育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

3、认定授牌。初审公示无异议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7月底由南漳县教育局与其签订授权委托协议,并履行相关手续,正式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授予“南漳县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并通过南漳教育信息网向社会公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接受群众监督。

4、备案上报。经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报县教育、财政、发改部门备案。县教育局每年8月中旬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报襄阳市教育局、省教育厅备案。

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策保障

1、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南漳县学前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财政经费保障标准和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南财教发〔2020〕50号),从2021年起,落实年生均200元的财政经费拨款补助(以后不断完善稳定增长机制),并通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给予补充玩教具和保教生活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支持。

2、优先安排师资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园长、骨干教师等从业人员培训,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安排。

3、加大对口支援力度。采取公办示范幼儿园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结对帮扶和由教育部门派驻公办幼儿园教师到园支教等方式,进一步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水平。

4、优先落实奖补资金。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在申报、落实中优先倾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用于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籍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五、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监督管理

1、优化学前教育服务体系。构建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在公办幼儿园学位不足的区域,优先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逐步做到在农村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位全覆盖;在城区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满足基本教育需求,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供选择性教育服务。

2、建立定期公示制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教育部门每年定期通过政府相关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3、规范招生秩序。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招生,优先满足所在村镇、社区、街道适龄儿童入园。

4、加强动态监管力度。教育部门利用年检、审计、督导评估、常规管理等方式,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动态监管力度,对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违背学前教育规律、保教质量严重下滑、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一经查实,即刻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对恶意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取消或收回当年补助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5、建立退出机制。自愿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需提前一年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若发现不符合认定标准的,一经核实,立即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奖补,并追回当年已安排的奖补资金。退出后的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当学年度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6、强化经费管理。

(1)教育部门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成本进行全面测算,合理确定举办者、公共财政和服务对象分别承担的比例。通过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盈利比例进行核算,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利润确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并保证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

(2)政府根据相关政策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籍在园幼儿,给予财政经费拨款补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按合同约定收费标准执行,对于幼儿园因执行约定收费标准而带来的办园经费不足,根据相关政策采用多种方式给予资助。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获得的财政补助经费纳入统一管理,主要用于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完成保育教育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支出,确保财政资金规范使用。幼儿园也要确保不因获得财政经费补助,而减少自身应有的办园投入。

(4)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出具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应定期公开幼儿园师资、在园幼儿和经费收支情况,主动接受教育、财政、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