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漳县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南教发〔2021〕33号
各镇(区)中心学校、中小学,县直各学校:
现将《南漳县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校遵照执行。
2021年4月12日
南漳县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办法
(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中小学教学用书管理工作,依据教育部和省市关于加强中小学教材、教辅和课外读物管理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规范教材教辅发行渠道
严格执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规范中小学教材和“一科一辅”的征订发行渠道。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为国家批准、具有中小学教材和“一科一辅”征订发行资质的发行单位。湖北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南漳分公司为全县中小学教材和“一科一辅”的征订发行机构。
二、规范教学用书征订发行时间
全县中小学教学用书原则上以学年为时间段,基本保持教学用书征订版本、目录、范围和订数的稳定。每年5月和12月召开教学用书征订发行会,以学期为时间段开展征订发行工作,每学期开学前确保发行到位,课前到书,人手一册。课外读物进校园原则上每学年推荐一次。
三、规范教辅材料推荐使用
全县中小学教辅材料征订严格执行“省定目录,市定版本、县级审核,自愿选购,发行单位供货”的原则,执行“一科一辅”工作要求。根据省、市主管部门公布的推荐版本目录,县教育局对教辅材料选用版本、目录和征订数严格审核,不得超目录、超范围征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学校推荐和推销教辅材料。
四、规范各类教材推荐使用
中小学教材分为三类,分别是国家教材、地方教材和校本教材:
1、国家教材。分别是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循环使用教材和高中教材,严格按照国家征订版本目录,不得随意更换。
2、地方教材。省定目录为《朝读经典读本》《起点阅读绘本》等,属于免费教科书范筹,每年按照省、市版本目录征订发行。
3、校本教材。各校自制校本教材需经局教学用书审定委员会审核备案,方可印制发行,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五、规范课外读物推荐使用
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生课外读物进校园管理办法》要求,坚持“方向性,全面性,适宜性,多样性,适度性”原则,严格执行初选、评议、确认、备案的推荐程序,坚持自愿购买原则,学校不得组织统一购买,不得代购预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活动销售课外读物。
六、规范教材教辅征订流程
一是按照“省定目录,市定版本、县级审核,自愿选购,发行单位供货”的原则,依据年度上级文件、新华书店集团“学期教学用书征订发行函”(附“致学生家长一封信”),县教育局制发年度发行方案,召开学年(学期)征订发行会,安排部署征订发行工作。
二是各地各校发放“致学生家长一封信”,填报学年(学期)教学用书征订单,各镇(区)辖区中小学征订单需经中心学校审核、汇总,在指定期限内将征订单的电子版和纸质盖章件报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高芃处)。经审定后,报送市教育局和新华书店集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发任何教学用书征购单。
三是义务教育阶段免费教材按学生学籍数征订,高中阶段教材按在校学生数征订;教辅资料、课外读物按学生实际自愿征订数征订。
七、规范教材教辅代购预收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中小学校或学生订购教学用书,学生自愿购买统一版本目录内的中小学“一科一辅”教学用书并申请学校代购的,学校可以统一代购,代收费可以集中预收,按学期据实结算,执行“多退少不补”原则。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过程中不得从代收费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八、加强教学用书管理组织领导
县教育局成立局长为主任,班子成员为副主任,局办公室、基教股、计财股、教研室等相关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县中小学教学用书审定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基教股,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高芃同志负责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联系电话:15172692789(教育集团网号692789),邮箱37800248@qq.com。各地各校督学校长为教学用书管理第一责任人,征订发行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九、加强征订发行过程监管
各地各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执行教学用书征订工作纪律,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公示制度、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县教育局对各地各校教学用书(循环教材)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对未按规定更换教材、使用未经审定教材、强制或变相强制学校或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和课外读物、未按规定组织教辅材料和课外读物选用推荐、未按规定征订或代购教辅材料和课外读物、从代购教辅材料及课外读物中收取回扣的单位和个人执纪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