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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至2022学年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2021年10月19日 浏览量:428 来源: 南漳教育信息网 作者: 【字体:

南教发〔2021〕85号

 

各镇(区)中心学校、中小学,县直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根据《湖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鄂财教规〔2017〕6号)、《省教育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有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教财〔2019〕2号)和《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鄂教助〔2020〕1号),为做好全县2021至2022学年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简称“一补”)发放工作,持续推进学生资助工作精准化、规范化,进一步巩固拓展教育脱贫攻坚成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一补”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寄宿学生和所有特殊教育学生,以及建档立卡学生和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非寄宿学生。

二、补助标准

寄宿学生:小学生4元/天,初中生、特殊教育学生5元/天。每学期在校时间按125天计算,小学生每生每学期补助500元,初中生、特殊教育学生每生每学期补助625元。

非寄宿学生:按照寄宿生补助标准50%的比例给予资助,即小学生每生每学期补助250元,初中生每生每学期补助312.5元。

三、工作程序

(一)宣传政策(10月25日—31日)。各学校通过校园广播、网站、公告栏、致学生家长一封信及召开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对“一补”政策(包括补助对象条件、补助标准、申请流程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等)进行广泛宣传,让每名学生和家长都知晓“一补”政策相关内容,同时留存宣传相关影像资料。

(二)受理申请(11月1日—3日)。各学校组织并指导经乡村振兴局、民政局、残联等部门通过信息比对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中第1至6类学生)或其监护人填写《南漳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附件1,简称《确认表》)。《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中第7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填写《南漳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简称《申请表》)。以上七类学生同时提交学生及其监护人户口簿身份信息页复印件(能显示出学生与监护人的关系)、农村商业银行存折账户名及账号信息页复印件。

(三)评审认定(11月4日—7日)。各校成立由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认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认定工作。对经相关部门信息比对确认的1至6类学生,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7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仅限寄宿学生),应认真审核学生申请材料,结合信息对比、家访等方式核实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审认定。

对非南漳籍1至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及省下发相关信息进行比对确认,资助系统中查询路径为:资助业务管理——信息查询——重点保障人群情况查询。

(四)公示名单(11月8日—12日)。各学校将拟资助学生名单(经评审认定工作小组全体成员签名确认)在校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学生身份证号码、家庭详细地址、联系电话、银行账号等隐私信息不予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即时撤回公示信息。在公示同时,应公布学校咨询电话及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举报电话(0710-5235503),并留存公示影像资料。

(五)汇总上报(11月13日—17日)。公示无异议后,各校组织受助学生或其监护人在《南漳县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表》(附件3,简称《发放表》)上签字确认,并为每名受助学生确定一名包保教师,寄宿生与非寄宿生分开进行填报。同时,填报《南漳县2021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人数统计表》(附件4)。各校在11月15日前将经受助学生(或监护人)、校长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发放表》(纸质版一式二份+电子档)、《南漳县2021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人数统计表》(纸质版一份+电子档)及《南漳县2021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寄宿学生备案表》(附件5,电子档)、《南漳县2021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寄宿学生人数统计表》(附件6,纸质版一份+电子档)报送至所在镇(区)中心学校。各中心学校将辖区内所有学校上报的附件3、4、5、6(电子档)分别进行汇总后,连同各校上报的附件3、4、6(纸质版)于11月17日下班前集中报送至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直各学校直接报送至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发放资金(11月18日—25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全县各学校上报的《发放表》汇总并复核后上报至县财政局,办理“一补”资金划拨手续,并通过县农村商业银行将补助金直达受助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供的个人银行账户,各校通知学生及家长(或监护人)查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为学校,校长是本校学生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校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相关政策、程序和时间要求,认真开展好“一补”发放工作,确保学生相关信息真实、准确,确保补助金发放到符合政策条件的学生手中。各校都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一补”发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一补”相关政策,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各镇(区)中心学校要加强对辖区内各中小学在“一补”发放工作中的检查和指导。

(二)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各学校应在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发的第1至6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基础上,采取家访、召开家长会及致学生家长一封信等方式,对全校所有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一次仔细摸排,更新、完善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严防因上报在校学生信息有误或遗漏造成建档立卡等贫困家庭学生未被集中识别、认定,确保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识别、不漏一人。

(三)严格按要求组织评审认定。各学校应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审认定工作小组,制定本校评审认定细则,在评审认定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要加强对资助对象的资格审查,坚决杜绝把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纳入资助范围,同时也要确保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助尽助、一个不漏。补助对象每学年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学生是否在校、寄宿及家庭经济变化情况进行必要调整和评定,并向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书面报告。

(四)做好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录入工作。各学校要固定一名同志负责本校资助信息系统管理工作,遵照《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认真做好本校资助信息系统的信息录入及管理工作。各校应在每学期助学金发放工作结束一周内录入本校的各项资助信息,并完成系统内“建档立卡学生未资助原因”填报工作,确保录入信息真实、准确。

(五)及时做好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各学校在“一补”发放过程中,要对受助学生的申请认定材料及各个环节过程资料(含影像)及时进行收集,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档案目录》(附件8)进行整理,归档备查。

(六)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一补”发放过程中,任何学校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政策适用范围,不得以各种理由收缴受助学生补助金,不得以资助之名强制学生购买校服及征订书籍、报刊等,严禁将补助金进行二次分配。“一补”发放对象中的寄宿与非寄宿类别应如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对在“一补”发放过程中渎职、不作为、乱作为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搞人情资助或挤占、挪用、滞留补助金等违规违纪行为,县教育局将从严查处,严肃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附件:

1、南漳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表

2、南漳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南漳县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表(寄宿生、非寄宿生)

4、南漳县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人数统计表

5、南漳县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寄宿学生备案表

6、南漳县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寄宿学生人数统计表

7、20212022学年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情况一览表

8、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档案目录

9、南漳县区划简码表(工作QQ群中下载)

 

 

2021年10月15日